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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557号

俞炎青与楼亦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炎青,楼亦明,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557号

原告:俞炎青。

被告:楼亦明。

被告: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炎青与被告楼亦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俞炎青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周滨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