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家民初字第659号原告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伟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生,该公司职工。被告尹开军,男,1956年1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吉甫,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开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峻
人民陪审员 王振勇
人民陪审员 周道富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邹飞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