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21-2号原告郑永飞。被告盛军强。被告陈秀珠。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永飞诉被告盛军强、陈秀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永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永飞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97元(已减半),由原告郑永飞负担。
审 判 长 楼煜波
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
人民陪审员 冯德泰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树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