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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法民初字第02853号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2853号原告黄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员  刘仕权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