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2853号原告黄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员 刘仕权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