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284号
原告:严伟珍。
被告:孙远。
原告严伟珍为与被告孙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严伟珍起诉要求:
一、被告孙远代为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审理认为,被告孙远虽曾承诺过由其归还欠原告严伟珍的借款,但该案的实际借款人仍为金俊,而金俊因涉嫌诈骗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本案已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严伟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周滨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