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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执字第01858-1号

刘七子、刘伟、江宝英、周科清与王宁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执字第01858-1号

申请执行人:刘七子,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执行人:刘伟,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执行人:江宝英,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执行人:周科清,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王宁西,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刘七子、刘伟、江宝英、周科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宁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2)宣民一初字第0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宁西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宁西赔偿申请执行人丧葬费等各项损失中的47774.8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700元。本院于2013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王宁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宁西在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余存的赔偿垫付款193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勇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