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813-1号原告司丽敏。被告郭洪禄。被告张永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司丽敏诉被告郭洪禄、张永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郭洪禄驾驶的鲁VU22**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郭洪禄驾驶的鲁VU22**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 有 杰
代理
审判员 侯 广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孝福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中 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