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329号原告王某,男,1970年5月7日出生,住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被告廖某,男,1964年9月5日生,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廖某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理29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沈建平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扬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