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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329号

王某与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329号原告王某,男,1970年5月7日出生,住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被告廖某,男,1964年9月5日生,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廖某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理29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沈建平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扬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