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二终字第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庆明,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涛,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县人,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上诉人程庆明因与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程庆明于2013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庆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庆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9元,由上诉人程庆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秀艳
审判员 秦一臣
审判员 郝��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勇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