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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民二终字第199号

程庆明与冯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4-09-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庆明,冯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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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二终字第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庆明,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涛,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县人,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上诉人程庆明因与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程庆明于2013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庆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庆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9元,由上诉人程庆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秀艳

审判员  秦一臣

审判员  郝��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勇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