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龙执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特鹏特种气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拓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拓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刚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创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