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380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岳风英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郑 灿 来源:
王倩与刘建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380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岳风英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郑 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