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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380号

王倩与刘建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4-06-10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380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岳风英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郑 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