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654号原告文仁军,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被告谢国荣,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
原告文仁军与被告谢国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文仁军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仁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仁军承担。
审 判 员 XX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王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