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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二初字第842号

深州市王家井镇橡胶厂与李洪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5-18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州市王家井镇橡胶厂,李洪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842号原告深州市王家井镇橡胶厂。法定代表人张广,系该厂厂长。被告李洪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王家井镇橡胶厂诉被告李洪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州市王家井镇橡胶厂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州市王家井镇橡胶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王家井镇橡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彦龙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