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457-3号
申请执行人:陈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XX镇XX路。
被执行人:林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XX镇XX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林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合民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暨(2013)合执字第457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以富
审 判 员 王礼兴
代理
审判员 杨 杰
书 记 员 龙小莲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