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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执字第457-3号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457-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XX,林XX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457-3号

申请执行人:陈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XX镇XX路。

被执行人:林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XX镇XX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林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合民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暨(2013)合执字第457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以富

审 判 员  王礼兴

代理

审判员  杨 杰

书 记 员  龙小莲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