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茶城乡茶香村西任屯第二村民小组。被执行人茶城乡茶香村西任屯第三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2011)荔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关于山林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茶城乡茶香村西任屯第三村民小组已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1)荔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陶改华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廖鹏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