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金冬,农民。被执行人杨涛,农民。被执行人孙桂武,农民。本院在执行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金冬、杨涛、孙桂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金冬、杨涛、孙桂武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3)昌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玉贵
审 判 员 :李建文代
审判员 :刘国兴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金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