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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328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金冬,杨涛,孙桂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金冬,农民。被执行人杨涛,农民。被执行人孙桂武,农民。本院在执行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金冬、杨涛、孙桂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金冬、杨涛、孙桂武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3)昌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玉贵

审 判 员 :李建文代

审判员 :刘国兴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金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