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二初字第1379号原告双峰县三塘铺镇朝阳石灰厂。负责人邓斌。被告谢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峰县三塘铺镇朝阳石灰厂诉被告谢科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塘铺镇朝阳石灰厂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塘铺镇朝阳石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邹 文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刘军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