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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1522-2号

申请执行人赵庆杰与被执行人陈传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庆杰,陈传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522-2号申请执行人赵庆杰。被执行人陈传珂。申请执行人赵庆杰与被执行人陈传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3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庆杰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下落,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能再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70000及判决利息、延迟履行金、诉讼费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的(2013)新执字第15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纪庆刚

审判员  季 承

审判员  王维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