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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1075号

陈才金与钱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5-02-06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才金,钱可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075号

原告:陈才金。

被告:钱可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才金诉被告钱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才金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可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才金撤回对被告钱可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才金负担。

审判员 滕 云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顾妍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