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075号
原告:陈才金。
被告:钱可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才金诉被告钱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才金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可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才金撤回对被告钱可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才金负担。
审判员 滕 云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顾妍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