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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执字第1044号

王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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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104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2000年8月6��生。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76年10月17日生。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通知书、传票后,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王某申请执行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2012)崂少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守杰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侯 睿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雄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