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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法执字第268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祖明,廖腾良,莫志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张祖明,被执行人廖腾良,被执行人莫志忠,本院在执行(2004)荔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廖腾良、莫志忠已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04)荔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陶改华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廖鹏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