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张祖明,被执行人廖腾良,被执行人莫志忠,本院在执行(2004)荔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廖腾良、莫志忠已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04)荔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陶改华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廖鹏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