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127号申请人xxx。被执行人xx。xxx与xx离婚一案,双方当事人就(2013)白水民初字第00303号案件的执行事宜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案件款20000元,xx提出用自己的婚前财产(1)康佳牌46寸液晶彩电一台、(2)康佳牌冰箱一台、(3)康佳牌洗衣机一台、(4)箱子二个、(5)被子七床、(6)四件套一套、(7)被单四个、(8)被罩二个、(9)毛毯一条、(10)挂衣架一个、(11)台灯一个、(12)脸盆及脸盆架一个,共十二样物品折抵人民币10000元。下余10000元除已给付5000元外,另5000元于2013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xxx同意。
二、案件执行费200元xx自愿承担。以上协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白水民初字第00303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战民
审判员 魏建民
审判员 石孟院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长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