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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二初字第00039号

宝鸡市金台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宝鸡市冠森集团公司、宝鸡冠森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返还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宝鸡市冠森集团公司,宝鸡冠森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二初字第00039号原告宝鸡市金台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8号。负责人王玉良,任主任。委托代理人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冠森集团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冠森集团。法定代表人李泽平,任董长兼总经理。被告宝鸡冠森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72号。法定代表人李泽平,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宝鸡市金台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被告宝鸡市冠森集团公司、宝鸡冠森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返还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被告宝鸡冠森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陈仓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五洲商厦部分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建成的位于金台大道五洲商厦除大润发和银行占用的面积外全部房屋使用权租赁给被告宝鸡冠森投资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5年,年租3575万元,第一年租金2011年1月3日前支付2500万元。协议签订后,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房屋交付给了宝鸡冠森投资有限公司,宝鸡冠森投资有限公司分四次向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了租赁费2500万元,并同第一被告一起开始进行对外招商、内部装修等开业筹备。后未能开业,两被告与冠森百汇商城商户发生纠纷。后经协调,暂由原告代两被告清退商户的房租、装修押金共计5441126元。两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泽平对清退名单及数额签字确认。上述款项原告垫付5000000元,余款为被告款项。原告负担上述款项后,多次找两被告索要,但至今未予归还。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本金5441126元,并支付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起算,暂算至起诉之日计112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本院审查,原告宝鸡市金台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所起诉的两被告,即宝鸡市冠森集团公司、宝鸡冠森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未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权益的争议,原告和被告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诉讼主体,缺少一方诉讼就无法进行。在两被告未依法登记注册的情形下,原告所诉的主体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其所提起的诉讼缺乏明确的被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宝鸡市金台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675元退还给原告宝鸡市金台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向宏

审判员  崔宝林

审判员  李宝萍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