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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法执字第266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吉良,广西荔浦县新三农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蒙培云,李林峰,吴绍林,冯巧波,廖卫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谢吉良,被执行人广西荔浦县新三农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蒙培云,被执行人李林峰,被执行人吴绍林,被执行人冯巧波被执行人廖卫国本院在执行(2012)荔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荔浦县新三农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蒙培云、李林峰、吴绍林、冯巧波、廖卫国已按照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2)荔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陶改华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廖鹏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