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恢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党增友,男。被执行人王东京,男。党增友与王东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的(2007)铜印法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东京未自觉履行义务,党增友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同日向王东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党增友支付借款10000元。2013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党增友向本院说明,被执行人王东京已主动将案件款10000元支付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铜印法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标的1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艳丽
审 判 员 樊长远
代理
审判员 宋 斌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廉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