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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547号

姜忠明与陈跃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5-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姜忠明,陈跃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547号

原告:姜忠明。

委托代理人:朱磊、凌辉。

被告:陈跃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忠明与被告陈跃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忠明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忠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忠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姜忠明负担。

审判员  谈国永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