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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2636号

李旭日与于帅、于斐等车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库纠纷
当事人
李旭日,于帅,于斐,夏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2636号原告李旭日。委托代理人张新文。被告于帅。委托代理人宿艳。委托代理人徐怀亮。被告于斐。被告夏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日与被告于帅、于斐、夏天车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肖建波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訾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