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2636号原告李旭日。委托代理人张新文。被告于帅。委托代理人宿艳。委托代理人徐怀亮。被告于斐。被告夏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日与被告于帅、于斐、夏天车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肖建波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訾 然 来自
李旭日与于帅、于斐等车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2636号原告李旭日。委托代理人张新文。被告于帅。委托代理人宿艳。委托代理人徐怀亮。被告于斐。被告夏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日与被告于帅、于斐、夏天车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肖建波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訾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