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410号
原告:广州市豪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党恩。
委托代理人:张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纪云妹,该公司职员。
被告:余国雄,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豪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国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以被告已向其缴纳欠缴的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豪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邵演杨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