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44号
申请执行人:黄英,女,生于1967年10月26日,汉族,四川省犍为县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陈绍礼,男,生于1943年10月10日,汉族,四川省犍为县,农民.
申请执行人:周兴文,女,生于1944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犍为县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陈玉佳,女,生于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犍为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XXX,男,生于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犍为县人,农民,现在宜宾监狱服刑。本院受理执行的黄英、陈绍礼等申请执行本院(2012)乐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9973元。因被执行人XXX现正在服刑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生活特别困难,本院向其发放了司法求助金1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乐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X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祥
审判员 杜丽
审判员王永海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季 庆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