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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执字第00497号

饶正发与万良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饶正发,万良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497号申请人饶正发,男。被执行人万良春。申请人饶正发与被执行人万良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万良春应于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饶正发5000.00元,但逾期未给付。依据饶正发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000.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万良春于2013年10月22日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爱辉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养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