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497号申请人饶正发,男。被执行人万良春。申请人饶正发与被执行人万良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万良春应于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饶正发5000.00元,但逾期未给付。依据饶正发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000.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万良春于2013年10月22日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爱辉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养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