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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838号

姜宏峰与李珍、陈惠平等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5-29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姜宏峰,李珍,陈惠平,芦建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83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宏峰。

委托代理人:王盛。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珍。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惠平。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芦建惠。上列三被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琦。再审申请人姜宏峰因与被申请人李珍、陈惠平、芦建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商终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培良

代理

审判员  钱晓红

代理

审判员  方小欧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曼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