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83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宏峰。
委托代理人:王盛。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珍。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惠平。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芦建惠。上列三被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琦。再审申请人姜宏峰因与被申请人李珍、陈惠平、芦建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商终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培良
代理
审判员 钱晓红
代理
审判员 方小欧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曼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