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833号原告深州市王家井镇橡胶厂。法定代表人张广,系该厂厂长。被告王峰,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王家井镇橡胶厂诉被告王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州市王家井镇橡胶厂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州市王家井镇橡胶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王家井镇橡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玮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