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太初字第00082号原告苏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滨峰。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素梅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敏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
苏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太初字第00082号原告苏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滨峰。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素梅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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