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民一初字第539号原告张功成,男,1989年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土明,融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素梅,女,1944年2月25日生,侗族,高小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天麒,男,1967年11月2日,汉族,干部。
原告张功成与被告李素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功成以其父张祖清转包门口弯田、上湾长田(地名)给被告李素梅经营管理而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起诉请求确认其父张祖清与被告李素梅于2007年9月28日所签订的承包稻田合同书无效。
本院认为,原告之父张祖清转包的责任田是落实生产责任制时集体发包给张祖清本人的,转包已经发包方同意,在转包合同签订后,合同的双方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原告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现原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功成的起诉。本案原告张功成已预交的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覃付良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