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第580号
原告:韩迎春,女,满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
被告:王培忠,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迎春诉被告王培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7元,减半收取1843.5元,由原告韩迎春负担。
审判员 殷世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