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82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安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周亚湘,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侯清庭,男,邮政银行安仁县支行资产保全管理员。被告谭志文,男。被告伍美灵,女。被告唐外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与被告谭志文、伍美灵、唐外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邮政银行安仁县支行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志文、伍美灵、唐外平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邮政银行安仁县支行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撤回诉被告谭志文、伍美灵、唐外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审判员 张斌斌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伊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