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丽莲碧商初字第151号

周焕根与叶益龙、郑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1-15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焕根,叶益龙,郑勇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碧商初字第151号

原告:周焕根。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赖泉清。

被告:叶益龙。

被告:郑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焕根与被告叶益龙、郑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焕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焕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周焕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洪凯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