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碧商初字第151号
原告:周焕根。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赖泉清。
被告:叶益龙。
被告:郑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焕根与被告叶益龙、郑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焕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焕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周焕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洪凯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