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保字第89号申请人柯孙宗,男,1948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郑伟,男,成年,汉族。
申请人柯孙宗因交通事故人身受到损害,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伟所有的闽CVH3**号轻型货车一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郑伟所有的闽CVH3**号轻型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清萍
审 判 员 林文晋
代理
审判员 黄 飞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俊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