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0799号原告马伟南,男,1955年3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世林,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富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风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德军,大连富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增光,辽宁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伟南与被告苏州富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伟南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伟南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伟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伟南负担。
审 判 长 邵晓波
代理
审判员 殷 翔
人民陪审员 史瑞英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良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