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535号
原告:张迪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恒。
被告:毛小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迪红与被告毛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迪红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小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迪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迪红撤回对被告毛小利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张迪红负担。
审 判 长 蒋少煚
代理
审判员 杨丹萍
人民陪审员 王松余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