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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2993-2号

汤朱珍与张学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1-16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汤朱珍,张学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993-2号

原告:汤朱珍。

委托代理人:陈伟忠。

被告:张学菲。

委托代理人:钟汝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朱珍与被告张学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朱珍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汤朱珍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朱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依法减半收取2,30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人民币4,070元,由原告汤朱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 婧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韩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