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993-2号
原告:汤朱珍。
委托代理人:陈伟忠。
被告:张学菲。
委托代理人:钟汝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朱珍与被告张学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朱珍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汤朱珍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朱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依法减半收取2,30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人民币4,070元,由原告汤朱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 婧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韩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