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吴江知民初字第0270号

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吴江市踏浪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吴江市踏浪网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知民初字第0270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壮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莎,女,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江市踏浪网吧。投资人周建良。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踏浪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竞

审 判 员  游 佳

人民陪审员  钱国良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陆 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