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嘉盐行审字第93号
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田福观。
被执行人:海盐县供销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雪其。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6月7日作出盐工商监(2013)10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海盐县供销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神农峰”牌复混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没收被执行人海盐县供销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神农峰”牌复混肥料48.2吨,没收违法所得175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86400元。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6月8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海盐县供销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6月7日作出的盐工商监(2013)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春荣
审 判 员 俞连平
代理
审判员 李阿盈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冬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