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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民初字第833号

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军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军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833号

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家伟。

被告:徐军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军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审核后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郭淑婷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邱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