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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112号

郑州庆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泽华宇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3-11-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文书全文

p.MsoNormal,li.MsoNormal,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p.MsoFooter,li.MsoFooter,div.MsoFooter{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ab-stops:center207.65ptright415.3pt;layout-grid-mode:char;font-size:9.0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div.Section1{page:Section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庆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韬、袁顺灼,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泽华宇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文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清,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文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清,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庆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庆安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泽华宇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宇成公司)、被上诉人北京泽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路桥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于2012年5月9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北京宇成公司支付股份转让款290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032040元(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0年8月30日起本金按17448000元,从2010年9月19日起本金按11632000元计至起诉之日,以后另计),北京路桥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北京宇成公司和北京路桥公司承担。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2)郑民三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郑州庆安公司、北京宇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庆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韬、袁顺灼,北京宇成公司、北京路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三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郑州庆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泽华宇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18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赵建祖

代理

审判员孙艳梅

代理

审判员王俊丽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小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