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侯民初字第815号原告池崇锋,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福建福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廷坪乡池坑村。法定代表人陈永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海菁,福建共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崇锋诉被告福建福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原名闽侯县洪潭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池崇锋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崇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35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实收5317.5元,由原告池崇锋负担。
审 判 长 叶遵义
人民陪审员 沈星光
人民陪审员 程书传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立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