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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保字第4号

申请人徐合顶与被申请人侯福军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1-17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合顶,侯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保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徐合顶,男。被申请人侯福军,男。

申请人徐合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侯福军及其妻子杨华秀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侯福军及其妻子杨华秀的银行存款冻结30000元,停止支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碧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