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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执字第00082号

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xxx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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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082号申请人xx。被执行人xxx。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xxx离婚一案,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5月7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xxx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依法冻结了xxx在中国邮政银行的存款,冻结期满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白水执字第0008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战 民

审判员 魏建��

审判员 石 孟 院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长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