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果,男,汉族,1971年4月2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辜亭静,女,汉族,1981年7月1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启洪,男,汉族,1965年5月1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建春,男,汉族,1975年11月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万禾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香蕉园农场,组织机构代码73658159-X。
法定代表人:陈果,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9834-3。
负责人:刘树云,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爽,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柯宏,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果、辜亭静、傅启洪、卢建春、重庆万禾纺织品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民管异初字第3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向约定管辖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
审判员 周盛春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