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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16号

重庆万禾纺织品有限公司,陈果等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1-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果,辜亭静,傅启洪,卢建春,重庆万禾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果,男,汉族,1971年4月2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辜亭静,女,汉族,1981年7月1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启洪,男,汉族,1965年5月1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建春,男,汉族,1975年11月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万禾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香蕉园农场,组织机构代码73658159-X。

法定代表人:陈果,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9834-3。

负责人:刘树云,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爽,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柯宏,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果、辜亭静、傅启洪、卢建春、重庆万禾纺织品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民管异初字第3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向约定管辖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

审判员  周盛春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