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立民终字第00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成堂,男,194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县。委托代理人张斌,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志杰,男,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代理人苗建国、霍炳宇,河北苗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陈淑芹,女,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县。
上诉人杜成堂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丛台区人民法院(2013)丛民初字第2038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成堂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强
审 判 员 杨俊英
代理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雅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